(2009)杭建商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瞿××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24号原告:瞿××。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江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