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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瞿××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24号原告:瞿××。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江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