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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与温州市××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温州市××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92号原告:吴××。被告:温州市××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工业园区××路。诉讼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温州市××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回起诉。本案撤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