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与温州市××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温州市××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92号原告:吴××。被告:温州市××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工业园区××路。诉讼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温州市××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回起诉。本案撤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