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知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吴建国与刘雪波、温正权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国,刘雪波,温正权,温正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明开。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正保。被告温正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军。被告温正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军。上诉人吴建国、刘雪波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浙温知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建国、刘雪波又分别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建国、刘雪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建国、刘雪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刘雪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顾宏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