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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司与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347号原告:上××(××)××司。务××室。代表人:陈××。被告: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号。法定代表人:赖××。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8元,由原告上××(××)××司减半负担644元。审判员  翁华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