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司与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347号原告:上××(××)××司。务××室。代表人:陈××。被告: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号。法定代表人:赖××。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8元,由原告上××(××)××司减半负担644元。审判员 翁华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