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甲、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李甲,张××,林××,李乙,陈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275号原告: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阳县鳌××镇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甲。被告:张××。被告:林××。被告:李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甲、张××、林××、李乙、陈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2月10日以上列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以上列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0元,由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丽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文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