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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赵俊杰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016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俊杰,男,1985年0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2008年10月2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08年12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取保候审。2009年12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09〕第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俊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俊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8日8时许,被告人赵俊杰驾驶无牌号自卸车在火石山柏茂才石料厂塘口装石料,倒车时将王某轧伤,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俊杰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赵俊杰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赵俊杰于2008年12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柏某、王某1、张某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赵俊杰的户籍资料、驾驶证,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撤诉申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杰在运输石料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赵俊杰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不关押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俊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  功  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凤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