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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蒋小平与周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平,周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725号原告:蒋小平。委托代理人:章燕燕。委托代理人:史红雨。被告:周一华。原告蒋小平为与被告周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因送达困难,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并于2009年12月9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小平的委托代理人史红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一华经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小平起诉称:被告于2007年10月24日写下欠条,表明将在2008年10月24日左右付清货款。但是至今被告仍然没有履行其承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1、支付货款176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25.22元(利息暂从2008年10月25日计至2009年10月24日,按当时银行贷款利息6.93%计算,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日);2、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蒋小平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一张,欲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周一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与原件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07年10月24日,周一华向蒋小平出具欠条。欠条写明��今欠蒋小平壹万柒仟陆佰捌拾元,将至壹年左右时间付清。到期后,周一华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告蒋小平与被告周一华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经结算后,周一华尚欠蒋小平货款17680元。对上述货款,周一华以欠条的方式明确归还时间。现周一华未按承诺履行支付义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蒋小平要求周一华支付货款和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周一华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一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小平货款17680元。二、被告周一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小平逾期付款利息1225.22元(暂计算至2009年10月24日,以后按年利率6.93%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3元,由周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俞 瑛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人民陪审员  丁晓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祐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