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舟商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为与被上诉人与黄月芳、何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为与被上诉人,黄月芳,何慧,何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舟商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浪激嘴二村。负责人李浩,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月芳,1958年2月7日出身,汉族,住岱山县高亭镇陈家间创新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慧,1980年2月4日出身,汉族,原住岱山县高亭镇陈家间创新路*号,现��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支路15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莹,1985年11月11日出身,汉族,住岱山县高亭镇陈家间创新路*号。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焦山,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为与被上诉人黄月芳、何慧、何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09)舟岱商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东明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冷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