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力××信用社与叶甲、叶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力××信用社,叶甲,叶乙,叶丙,叶丁,陈甲,陈乙,叶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力××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4492263-7。住所地:宁海县××号。诉讼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叶甲。被告:叶乙。被告:叶丙。被告:叶丁。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叶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力××信用社与被告叶甲、叶乙、叶丙、叶丁、陈甲、陈乙、叶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力××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梁业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葛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