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汉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武汉市先锋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武汉伊格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魏开文,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先锋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武汉伊格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辉一案中,异议人魏开文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异议人魏开文称,我诉胡辉、阮丛康、阮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岸区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立案,于同年1月14日采取财产保全借施查封了胡辉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号国信城1栋2单元2层1、2、3室房屋。现得知江汉区法院正在执行拍卖该房屋,故提出执行异议。我已于2008年1月申请江岸区法院查封保全了标的房屋,江汉区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时未通知我,且房屋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江汉区法院的评估、拍卖程序不合法,损害了我的权益。故要求重新评估、拍卖房屋,以实现我的权利。本院查明,武汉市先锋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武汉伊格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辉、阮丛康、阮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08年9月5日依法查封了胡辉所有的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号国信城1栋2单元1层1室、2层1、2、3室房屋。其中1栋2单元2层1、2、3室房屋系轮候查封,此前江岸区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进行了第一轮查封。经查,胡辉、阮国安夫妻以该房屋为武汉伊格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武汉市先锋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40万元作抵押担保,并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本院作出(2008)汉民二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08年10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武汉伊格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武汉市先锋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195.5万元及利息。如未偿还,则拍卖或者变卖胡辉所有的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号国信城1栋2单元1层1室、2层1、2、3室房屋,武汉市先锋农村信用合作社享有优先受偿权。武汉伊格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偿还借款,武汉市先锋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强制执行。因武汉市先锋农村信用合作社系标的房屋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与江岸区法院联系,请江岸区法院解除了对标的房屋的查封后依法评估、拍卖了标的房屋。本院认为,本院在评估、拍卖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号国信城1栋2单元1层1室、2层1、2、3室房屋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办理,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标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送达了各方当事人,在拍卖十五日前通过相关媒体刊登了拍卖公告并于拍卖五日前通知了各方当事人,标的房屋经拍卖顺利成交。异议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本院没有通知其参加拍卖的义务。故异议人所提本院没有通知异议人、评估价值过低、程序不合法的执行异议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魏开文所提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齐贵元审判员 肖 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