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河执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河东冷冻水产肉食批发市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河执字第2800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xxx。委托代理人xxx,男,xxxxxx被执行人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价值6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洪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德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