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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再字第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全××。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本市××街道××路××号。诉讼代表人苏××。原审被告吴××。因犯贷款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原审被告陈××。委托代理人周××。全××因与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原审被告吴××、陈××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07)建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8月20日作出的(2008)杭民申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杭检民行抗(2009)20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5日以(2009)浙杭民抗字第31号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民行抗(2009)20号民事抗诉书所提“抗诉依据之一的建德法院刑事判决书在抗诉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决定撤回对该案的抗诉。本院认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杭检民行抗(2009)20号民事抗诉。二、恢复对本院(2007)建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荣生审判员  余宗强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