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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知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金民海与潘建东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民海,潘建东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01号原告金民海。被告潘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潘建东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民海以其已与被告潘建东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仲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