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戚黎靖与王弘、张晓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黎靖,王弘,张晓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943号原告:戚黎靖。吴兴区凤凰街道湖滨居民组北场杨家田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401030611。委托代理人:方健强。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富丽家园14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601019418。被告:王弘。区龙泉街道紫云一村9幢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09080819。被告:张晓坤。山前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戚黎靖与被告王弘、张晓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戚黎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戚黎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黎靖撤回对王弘、张晓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63元,减半收取2432元,由戚黎靖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