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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戚黎靖与王弘、张晓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黎靖,王弘,张晓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943号原告:戚黎靖。吴兴区凤凰街道湖滨居民组北场杨家田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401030611。委托代理人:方健强。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富丽家园14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601019418。被告:王弘。区龙泉街道紫云一村9幢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09080819。被告:张晓坤。山前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戚黎靖与被告王弘、张晓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戚黎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戚黎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黎靖撤回对王弘、张晓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63元,减半收取2432元,由戚黎靖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