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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晟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王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晟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王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141号原告:上海晟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众仁路505号a区210。法定代表人:王建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俊,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乔溪村廖家畈68号,公民身份号码:××03189318。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晟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晟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晟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晟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上海晟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宇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