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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民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英阁与赖立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阁,赖立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张英阁,经商。被执行人:赖立棋,务工。申请执行人张英阁与被执行人赖立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8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赖立棋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借款37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362.5元、执行费4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泰顺县房产管理局、泰顺县国土资源局未发现被执行人赖立棋名下有财产登记情况,查询了各大金融机构(农行、建行、工行、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赖立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32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晓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