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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仙红与章国尧、胡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仙红,章国尧,胡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16号原告:章仙红,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朝阳新村10幢402室。委托代理人:段小会,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国尧,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福全镇新对旗山村对旗山二107—2号。被告:胡春燕,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湖塘街道陌坞村383号,现住绍兴县福全镇新对旗山村对旗山二10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仙红诉被告章国尧、胡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国尧、胡春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仙红撤回对被告章国尧、胡春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章仙红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