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仙红与章国尧、胡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仙红,章国尧,胡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16号原告:章仙红,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朝阳新村10幢402室。委托代理人:段小会,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国尧,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福全镇新对旗山村对旗山二107—2号。被告:胡春燕,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湖塘街道陌坞村383号,现住绍兴县福全镇新对旗山村对旗山二10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仙红诉被告章国尧、胡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国尧、胡春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仙红撤回对被告章国尧、胡春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章仙红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