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风英与陈月娟、宋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风英,陈月娟,宋根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065号原告陈风英,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镇西路。身份证号:330622196112285026委托代理人陈海根,上虞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月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杜浦村玻璃庄76号。身份证号:330621196309162189被告宋根法,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杜浦村玻璃庄76号。身份证号:××0927481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英与被告陈月娟、宋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根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凤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根法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凤英撤回对被告宋根法的起诉。审 判 长 陈亚君审 判 员 阮鑫鑫代理审判员 孙琪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