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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风英与陈月娟、宋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风英,陈月娟,宋根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065号原告陈风英,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镇西路。身份证号:330622196112285026委托代理人陈海根,上虞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月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杜浦村玻璃庄76号。身份证号:330621196309162189被告宋根法,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杜浦村玻璃庄76号。身份证号:××0927481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英与被告陈月娟、宋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根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凤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根法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凤英撤回对被告宋根法的起诉。审 判 长  陈亚君审 判 员  阮鑫鑫代理审判员  孙琪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