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电器××厂与王甲、王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器××厂-8),王甲,王乙,章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宁波××电器××厂-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葛××。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章甲。委托代理人: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器××厂诉被告王甲、王乙、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电器××厂撤回对被告王甲、王乙、章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屠李强代理审判员陈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