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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山市××司与浙江××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司,浙江××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64号原告:江山市××司(组织机构代码:××6)。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八四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蔡××。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司诉被告浙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市××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