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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赛思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新外贸轿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赛思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新外贸轿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33号原告绍兴市赛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江家溇村外环路北侧7-8。法定代表人郑伟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锋,绍兴市明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市新外贸轿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亭山乡秦皇路北金鸡塘村。法定代表人卓斌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赛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新外贸轿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市赛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