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麟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闫懿德与陕西省宝鸡实业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陕西省宝鸡实业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麟执字第108-1号申请人闫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闫某某与陕西省宝鸡实业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宝市中法民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定的为申请人在渭建小区安置80平方米的生产营业房未得到落实,故本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3)麟执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渭建小区综合楼二楼为申请人安置80平方米生产营业房。裁定发出后,申请人坚决不同意,情绪激动,四处上访,导致正常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经反复协调双方当事人意见,现被执行人同意在宝鸡市新建路东段50号(滨河花园)一层为申请人安置96.26平方米的营业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3)麟执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侯虎勤执行员 XX兵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