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40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骆甲、骆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骆甲,骆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06-1号原告傅某某。被告骆甲。被告骆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骆甲、骆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骆甲、骆乙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大陈镇楂林江滨小区三期5号楼8-10号地块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骆甲、骆乙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大陈镇楂林���滨小区三期5号楼8-10号地块的房产(权证号码为义乌市房权证大陈字第00126162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