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378号原告:海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村。法定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2元,由原告海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