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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付××、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9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告付××。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付××、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人民币2022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莫 雁 婷人民陪审员 朱 友 芳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