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付××、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9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告付××。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付××、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人民币2022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莫 雁 婷人民陪审员 朱 友 芳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