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286号原告:白××。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海关大楼边。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王××。本院于2009年9月29日受理原告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2月9日,原告以相关证据需补充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寿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