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兰诉被告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西安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兰,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西安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赵春兰,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学印,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宪民,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职员。被告: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长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江桦,杨淑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住所地环城南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银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春兰诉被告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西安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兰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春兰负担。审判长 谢 虹审判员 蒲 晖审判员 张甫堂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