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法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夏小平与潍坊亿利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小平,潍坊亿利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1125号申请人夏小平。被执行人潍坊亿利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小平与被执行人潍坊亿利工程机械装备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