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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19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甲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甲,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1949号原告:汪甲。委托代理人:汪乙。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甲诉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庭审中以被告未到庭和部分事实不能及时举证证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甲在本案宣判前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甲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汪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虞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方万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