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秦勇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勇。200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传晓、胡秋琴。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勇犯受贿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晶、记录员何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勇及其辩护人张传晓、胡秋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秦勇利用其担任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对清泰南苑二期项目和元福巷历史地段北段项目的拆迁纠纷进行裁决和行政强拆的过程中,多次收受杭州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余某、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富的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6740元,并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使相关房地产项目的拆迁纠纷得以解决。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组织机构代码证、通某、工作职责说明、干部履历表及任职某、拆迁材料、银行卡帐户明细清单、客票行程单及报销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暂扣款票据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秦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秦勇能如实交代受贿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能积极退赃,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要求对被告人秦勇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秦勇利用其担任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对清泰南苑二期项目和元福巷历史地段北段项目的拆迁纠纷进行裁决和行政强拆的过程中,多次收受杭州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余某、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富的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740元。分述如下:2005年8月左右,被告人秦勇向杭州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余某提出自己在本市上城区望江东苑有一套房子需要装修,余某为了让秦勇帮其公司解决在清泰南苑二期项目中的拆迁纠纷,遂表示愿意帮秦勇装修。后余某联系了装修工沈某,并于装修完毕后向沈某支付了13000元。秦勇问及花费时,余某称不用给了,秦勇予以接受。2006年春节、劳动节期间,余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秦勇在清泰南苑二期项目拆迁工作中对其公司的帮助,两次来到秦勇的办公室,共送给秦勇三张中国银行卡,卡内共存有7000元,秦勇予以收受。2006年中秋节及2007年春节期间,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富为了让被告人秦勇帮其公司解决在元福巷项目中的拆迁纠纷,两次来到秦勇的办公室,共送给秦勇两张杭州大厦购物卡,卡内共存有10000元,秦勇予以收受。2007年4月,何德富为了感谢被告人秦勇在元福巷项目拆迁工作中对其公司的帮助,来到秦勇的办公室,送给秦勇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存50000元,秦勇予以收受。2007年7月,被告人秦勇因要去昆明培训,遂让何德富为其购买两张杭州至昆明的往返机票。何德富买好机票后送给秦勇,该两张机票价格为6740元,费用在其公司内开销。后秦勇培训归来将机票报销所得的6740元据为己有。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秦勇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秦勇的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秦勇供述,证明被告人秦勇利用其担任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对清泰南苑二期项目和元福巷历史地段北段项目的拆迁纠纷进行裁决和行政强拆的过程中,多次收受余某、何德富的银行卡等财物的事实。(2)证人余某证言,证明为了杭州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拆迁工作中得到秦勇的帮助,其为秦勇装修房子,送秦勇银行卡的事实。(3)证人沈某证言,证明2005年期间余某让其装修一套房子,余某支付给其13000元的事实。(4)证人何德富证言,证明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富为了让被告人秦勇帮其公司解决在元福巷项目中的拆迁纠纷,送给秦勇购物卡、银行卡、代为购买机票的事实。(5)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07年4月其按照何德富的要求办理了一张工行卡,开户后存入50000元后交给了何德富。(6)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07年夏天其与秦勇到昆明培训,飞机票是秦勇提供,回杭州后由秦勇报销的事实。(7)组织机构代码证、区府办通某,证明上城区政府办公室是机关法人,2005年上城区政府办公室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8)工作职责说明,证明承办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责成实施行政强迁、申请法院司法强迁和对直管公房的行政裁决案件是区政府法制办的工作职责。(9)干部履历表、任职某,证明被告人秦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10)调取证据清单、拆迁材料,证明杭州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泰南苑二期项目和元福巷历史地段北段项目运行中,遇到了大量的拆迁纠纷。由秦勇担任副主任的法制办负责听证、协调、裁决。(11)银行卡帐户明细清单,证明2006年陆谊开户的三张中行卡分别存入2000元、2000元、3000元。2007年4月以何某开户的工行卡存入50000元。(12)客票行程单及报销单,证明2007年8月被告人秦勇将两张杭州到昆明的往返机票在法制办报销,价格为6740元。(1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秦勇处扣押涉案银行卡的情况。(14)暂扣款票据,证明被告人秦勇的家属退赔赃款的情况。(1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秦勇的归案情况。(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秦勇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勇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二、扣押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8674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莹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韩小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丛林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