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行凯与施必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行凯,施必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382号原告:马行凯,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裕凯工量具厂业主,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必能,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行凯诉被告施必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行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