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与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雷××,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号。法定代表人华××。被告雷××。被告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提供证据为由,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明张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