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山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蔺治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山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蔺某甲,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2009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字(2009)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启智、陈明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6月22日8时许,被告人蔺某甲到山阳县十里铺乡郭家村二组张某甲家,准备调解外甥张某甲与媳妇刘某甲之间的婚姻矛盾。刘某甲知道后,便告知父亲刘某乙参加调解。刘某乙来后,因言语不和,与张某甲发生冲突,被张某甲的姐夫刘某丙打伤在地。刘某甲娘家刘某丁等人闻信后,迅速赶到张某甲门前,与蔺某甲等人发生械斗,蔺某甲手持钢钎击打刘某丁头部,致刘某丁颅骨骨折,脑挫裂伤,颅脑积气。经法医鉴定,伤者刘某丁左颞枕部在外界钝性暴力作用下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构成重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笔录,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人任某甲,刘某戊,刘某己等人证言,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书在卷佐证。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被告人蔺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承认指控,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2日晚8时许,被告人蔺某甲到山阳县十里铺乡郭家村二组张某甲家,准备调解外甥张某甲与媳妇刘某甲之间的婚姻矛盾。刘某甲知道后,便告知父亲刘某乙参加调解。刘某乙接电话后,便叫其本村堂哥刘某庚一起到张某甲家看情况,刘某乙来后,因言语不和,与张某甲发生冲突,被张某甲的姐夫刘某丙打伤在地。刘某甲娘家亲属刘某丁等人闻信后,迅速赶到张某甲家门前,与蔺某甲等人发生械斗,蔺某甲手持钢钎击打刘某丁头部,刘某丁见其头部受伤,即拿起一根木棍向蔺某甲等人乱打,在打斗的过程中,昏倒在地,致刘某丁颅骨骨折,脑挫裂伤,颅脑积气。经法医鉴定,伤者刘某丁左颞枕部在外界钝性暴力作用下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构成重伤。2009年10月19日被告人蔺某甲和受害人刘某丁在检察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蔺某甲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刘某丁各项经济损失46100元,受害人放弃了对被告人的刑事追究。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蔺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案发时间及案发现场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受害人刘某丁证言证实,2009年6月22日下午,他听到刘某乙被人打了,就和刘某戊、刘某己,任某甲赶到张某甲家门口道场,双方发生争吵并械斗,被告人蔺某甲手持钢钎击打他的头部,他看头部流血了,就拿了一个木棍,朝围住他的蔺某甲、蔺某乙、贾某甲乱打,后由于流血过多,昏倒在地,后送往山阳县中医院治疗的事实经过。4、证人任某甲、刘某戊、刘某己证言证实被告人蔺某甲致伤受害人刘某丁的事实经过。5、山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山)鉴(刑技)字(2009)30号鉴定文书证实,刘某丁左颞部在外界钝性暴力作用下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已构成重伤。6、赔偿协议书、申请书证实被告人蔺某甲已赔偿了受害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的事实。7、被告人蔺某甲的多次口供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琐事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且系邻里纠纷,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蔺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五年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汪 东审判员 柯曾峰审判员 孟庆桂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