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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684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甲诉称:2008年8月20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20天归还。但被告借款后迟迟没有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3285元(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08年9月10日至2009年9月9日止),合计3328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借条一份,证明2008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期20天。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按约归还,逾期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甲借款3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85元,合计332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邹 丹审  判  员  朱士益审  判  员  滕 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