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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磐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XX勇与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勇,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411号原告:XX勇,4196308267119,汉族,住东阳市马宅镇马宅村上金堂***号。委托代理人:陈军,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月山路14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平,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勇与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勇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勇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勇负担。审 判 长  黄承跃代理审判员  朱丽琴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土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