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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与徐甲、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徐甲,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783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邹××。被告:徐甲。被告:徐乙。原告黄××与被告徐甲、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邹××、被告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黄××起诉称:被告徐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07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由两被告在借条上亲笔签字按印,被告徐甲为该款借款人;被告徐乙为该款担保人,两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交付原告收执。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徐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某某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徐甲未作答辩。被告徐乙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被告徐甲一直按三分利支付原告利息至2009年4月份。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徐甲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及被告徐乙的户籍证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徐甲于2007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徐乙担保。被告徐甲、徐乙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副本已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被告徐甲、徐乙。被告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质证,被告徐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1月28日,被告徐甲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借款200000元。被告徐甲亲笔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被告徐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徐甲未偿还借款,被告徐乙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徐甲向原告黄××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黄××与被告徐甲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后,被告徐甲应及时偿还借款。双方对还款时间未有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经多次催讨起诉至法院,应视为已给被告合理时间。被告徐甲在被起诉后仍拒不偿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该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徐乙作为上述债务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徐乙辩称:自己仅是作为该笔借款的证明人;借款虽然未书面约定利息,但被告徐甲一直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09年4月份。但被告徐乙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借条上“徐乙”签名前也明确加注了“担保人”三个字,故对被告徐乙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担保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徐乙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徐甲、徐乙连带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留建飞审 判 员  吴芳君人民陪审员  徐 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忠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