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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官××与温州××雷诗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温州××雷诗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50号原告:上官××。被告:温州××雷诗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大道××集团工业区××层。法定代表人:王××。原告上官××诉被告温州××雷诗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科立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雷××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官××起诉称:被告向某告购买五金货物,于2009年7月9日结欠货款206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7天付5000元,一个月付清。嗣后,被告未按约偿付该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被告圣雷××公司偿付货款20600元及违约金(其中5000元从2009年7月16日起算,其中15600元从2009年7月9日起算,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原告上官××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2、被告圣雷××公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被告圣雷××公司的诉讼主体;3、欠据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圣雷××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0600的事实。被告圣雷××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其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上官××与被告圣雷××公司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600元,事实清楚,依法应予清偿。另因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各笔货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分别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温州××雷诗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官××货款20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5000元从2009年7月17日起算,其中15600元从2009年8月10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温州××雷诗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