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并民终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高为民与张世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高为民;张世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并民终字第1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为民,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第四建筑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鹏文,男,1974年4月24日,汉族,山西金源环保设备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英,女,194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军区门诊部退休干部,住山西省。委托代理人尹永生,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为民因与被上诉人张世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09)万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为民于2009年1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为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为民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高为民负担50元。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赵 鹏代理审判员 李翠萍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靳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