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3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静安与骆子钧、赵玉玲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静安,骆子钧,赵玉玲,施金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326号原告龚静安,经商,市稠江街道杨二村。被告骆子钧,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商苑29幢3单元501室。被告赵玉玲,职员,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商苑29幢3单元501室。被告施金奎,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如甫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静安诉被告骆子钧、赵玉玲、施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静安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静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龚静安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