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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3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静安与骆子钧、赵玉玲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静安,骆子钧,赵玉玲,施金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326号原告龚静安,经商,市稠江街道杨二村。被告骆子钧,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商苑29幢3单元501室。被告赵玉玲,职员,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商苑29幢3单元501室。被告施金奎,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如甫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静安诉被告骆子钧、赵玉玲、施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静安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静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龚静安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