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机械××厂、温州市××机械××厂为与被告向××、包×买卖与向××、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机械××厂,温州市××机械××厂为与被告向××、包×买卖,向××,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97号原告:温州市××机械××厂。住所地:温州市××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向××。被告:包×。原告温州市××机械××厂为与被告向××、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曹启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同年11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机械××厂起诉称:从2007年3月份开始,被告向××向原告购买眼镜配件,双方于同年11月20日结算,被告向××欠原告货款68000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被告于同年12月30日前支付,如被告向××未支付,则由被告包×负责清偿。欠款到期后,被告包×陆续支付货款41500元,现尚欠货款265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向××支付货款26500元,被告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向××、包×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欠条1份及原告的陈述。以上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眼镜配件的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向××尚欠原告货款265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包×同意货款到期后如向××未付则由其支付,表明其同意对被告向××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机械××厂货款26500元;二、被告包×对上述货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2元,由被告向××、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 繁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