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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浦民二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丰团与陈旭明、陈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丰团,陈旭明,陈伟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2528号原告陈丰团,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浦江县大畈乡夏明村白岩山前122号。被告陈旭明,成年。被告陈伟春,成年。原告陈丰团与被告陈旭明、陈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黄振华提供的被告陈镇荣、陈雪萍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丰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倪如松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