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书培与应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书培,应安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214号原告顾书培,1937年7月22日,区蓬莱路19号2幢301室。被告应安康,园新村68幢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书培与被告应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书培于2009年1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书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书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书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应哲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