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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书培与应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书培,应安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214号原告顾书培,1937年7月22日,区蓬莱路19号2幢301室。被告应安康,园新村68幢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书培与被告应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书培于2009年1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书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书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书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应哲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