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郑××与施甲、施乙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郑××,施甲,施乙,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662号原告:陈××。原告:郑××。委托代理人:项××。被告:施甲。被告:施乙。被告:蔡××。委托代理人(上述第二、三被告代理人):郑慧,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郑××与被告施甲、施乙、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郑××以自己已与被告施乙、蔡××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两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787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柯成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