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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法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庄传伟与潍坊康隆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传伟,潍坊康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557号申请人庄传伟。被执行人潍坊康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兰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庄传伟与执行人潍坊康隆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乐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桑恒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