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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贞曲与王爱兵、李传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贞曲,王爱兵,李传德,李月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336号原告杨贞曲,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杨同同,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爱兵,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沂水县人。被告李传德,男,成年,费县人。被告李月峰,男,成年,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贞曲与被告王爱兵、李传德、李月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9年12月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贞曲撤回对被告王爱兵、李传德、李月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收取483元及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