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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2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巧玲与方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巧玲,方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39号原告骆巧玲,梅岗村1组。被告方向阳,街道新双溪村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巧玲诉被告方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巧玲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剑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