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杨与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李杨。被告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诉被告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