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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杨与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李杨。被告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诉被告杭州昌地塔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