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与黄××、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黄××,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582号原告:何××。被告:黄××。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黄××、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2元,减半收取2751元,由原告何××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