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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与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号。法定代表人华××。被告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以被告涂××外出打工,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明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