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发展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发展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630号原告浙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东心村。委托代理人周××、陈×。被告浙江××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被告浙江发展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海宁市××村镇园区大道东家××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发展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11元,合计人民币1474.5元,由原告浙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 娜 来源: